(2017)鲁1702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某、刘永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永星,张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永星,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秀玲,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永星、张秀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2775.73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务2775.73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