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3执9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王金林、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王金林,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9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4号。法定代理人:井九泉被执行人王金林。被执行人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园南路39号银都大厦B座6层615。法定代表人:江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林、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呼同证执字第1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广义审判员 麻立义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