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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5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63642-1。负责人张正义,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8120-4。法定代表人郭远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房产、土地,但均系银行抵押物。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来函通知,因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移送破产,要求我院中止对被执行人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执行。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来函等,并将上述财产查找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移送破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然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对被执行人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享有抵押权,但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可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债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5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黄建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