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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渭南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孙某、孙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渭南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张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252-2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渭南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居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渭临证经字第3182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渭临证执字第05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6)渭临证执字第05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竹丽审判员  贠承一审判员  刘沙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