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沈阳华宁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欧宝利亚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宁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欧宝利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985号申请人:沈阳华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榆林村。法定代表人:杨树学,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市欧宝利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么六桥回族乡中心庄村。法定代表人:卢斌,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欧宝利亚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7000元。二、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