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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姚青华与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青华,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姚青华,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铜梁区。被执行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645690-4。法定代表人张思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姚青华工资228447.6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除有已被抵押的厂房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范胜强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蒲 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