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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胡功明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458号被告人胡功明,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功明犯抢劫罪一案,(2014)驿刑初字第7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功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就财产刑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驿刑初字第70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胡功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