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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执字第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张瑞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张瑞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张瑞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张瑞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4)故执字第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