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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永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永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526号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青龙山三组洪博欣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00861Q。法定代表人黄明伦,该公司经理。被告:何永勤,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晓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