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娟与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娟,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杨娟,女,1986年1月2日出生,现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国庆,男,汉族,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杨娟与被执行人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师劳人仲案字[2016]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9157.93元,已执行0元,尚有19157.93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土地均已抵押,且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师劳人仲案字[2016]8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