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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被告王玉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盘锦万佳餐饮有限公司,王玉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155号原告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兴路大商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古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盘锦万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兴步行街。法定代表人:王玉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玉波,女,1976年6月1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被告盘锦万佳餐饮有限公司、王玉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71.00元,减半收取688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圣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