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勇与郝陶安、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勇,郝陶安,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勇,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大连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陶安,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法定代表人:王道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刚,辽宁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辽宁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勇与被上诉人郝陶安、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以下事实没有查清:郝陶安与安顺公司是挂靠关系还是工程分包关系;任勇是郝陶安个人雇佣还是安顺公司雇佣;郝陶安是否拖欠任勇工资,如果拖欠,拖欠的具体数额,安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车兆东审判员 曾国救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