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付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兵,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安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兵于2016年4月26日13时许,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门市新会区银湖大道西盛路口路段时,碰撞路边的花圃,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在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付兵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定量检测为194.8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宣读、质证的被告人付兵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放行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兵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付兵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付兵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其积极缴纳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家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润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