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万福与吴万恒、刘明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福,吴万恒,刘明芬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066号原告:吴万福,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被告:吴万恒,男,54岁,土家族,住本县。(原告吴万福之兄)。被告:刘明芬,女,53岁,土家族,住本县。(被告吴万恒之妻)。原告吴万福与被告吴万恒、刘明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吴万福于2017年6月19日诉至本院,2017年6月28日原告吴万福以“起诉状未列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万福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处分,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吴万福负担。审判员 杨胜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