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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绍坤与被执行人张展豪、李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绍坤,张展豪,李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朱绍坤,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路。被执行人:张展豪,男,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欧家夼村。被执行人:李绍峰,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柳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绍坤与被执行人张展豪、李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展豪、李绍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