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鲍志新与黄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志新,黄茂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038号原告:鲍志新,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黄茂友,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志新诉被告黄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志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志新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