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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鲍志新与黄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志新,黄茂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038号原告:鲍志新,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黄茂友,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志新诉被告黄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志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志新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