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华、姜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华,姜东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420号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男,系该公司客户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群,男,系该公司客户部经理。被告:王华,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姜东平,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姜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林杰审 判 员 贾 熳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雪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