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9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小虎、唐芳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虎,唐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马小虎,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住资源县。被执行人唐芳娜,女,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住资源县。申请执行人马小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唐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