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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49号原告: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张飞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陈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涛,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现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8元,由原告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高小蒙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蒲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