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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月婷、宁波晨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婷,宁波晨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947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婷,女,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晨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1686672-4)。住所地:宁波高新区万特商务中心1号楼21-12室。法定代表人:葛高峰。申请执行人王月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甬高劳仲案字(2017)第12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晨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浙0212执494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晨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41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