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兴武申请刘丙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兴武,刘丙英,颜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肖兴武。被执行人刘丙英。被执行人颜世斌。肖兴武与刘丙英、颜世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1民初2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丙英、颜世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兴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执行到位2万元,剩余款项系冻结被执行人得工资存款,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冻结工资快到执行标的额度的时候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肖兴武的申请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