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王晶。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0113民初059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配合申请执行人拆除违规建筑,但该违规建筑处于居民小区内,拆除势必涉及相关安全等问题,作为申请执行人又是本小区物业,申请执行人并未提出相应的拆除方案。本院前往实地调查,该房屋拆除确系复杂,各方面安全隐患较多,本院遂前往申请执行人处明确要求其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拆除方案,又经多次督促,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递交相关材料。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