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代琼与刘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琼,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278-3号申请人:陈代琼,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代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刚离婚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 强审 判 员 唐升龙审 判 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 庆书 记 员 曾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