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祁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小栋与渠育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栋,渠育伟,杨惠恩,叶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祁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栋。被执行人渠育伟。第三人杨惠恩。第三人叶玉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栋与被执行人渠育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杨小栋于2010年7月29日死亡,其父亲杨惠恩、母亲杨玉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本院认为,第三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杨惠恩、叶玉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杨小栋的权利义务由杨惠恩、叶玉仙继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