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旭、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旭,孔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701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158436349。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生,该联社职员。被告杜旭,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孔英,男,1977年2月7日出生,回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旭、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