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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仲军与十堰市师友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军,十堰市师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398号原告:张仲军,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十堰市师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76号十堰市茅箭区澳门南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傲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军与被告十堰市师友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仲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仲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仲军负担50元。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