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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忠华,李希海,李希滨,姜延安,王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44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忠华,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希海,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希滨,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姜延安,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广梅,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华、李希海、李希滨、姜延安、王广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20758.7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忠华、李希海、李希滨、姜延安、王广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