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迎春司与被执行人郭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春,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迎春被执行人:郭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迎春司与被执行人郭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迎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103执1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