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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孔西亚与朱远远、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西亚,朱远远,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203号原告:孔西亚,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远远,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青,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朱远远之妻。原告孔西亚与被告朱远远、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孔西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80000元及利息2176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计至2017年5月23日,以后另行计算至本息还清止),合计897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被告朱远远向陈博借款680000元,约定月息2%。2017年4月11日,陈博将该债权转让与原告,被告朱远远对此同意。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此借款均知情并同意,故该债务应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均有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债权基于转让取得,被告朱远远、张青居住地均在商丘××××区,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西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审判员  孔维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