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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千红实申请宣告李柱永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千红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民特6号申请人:千红实,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诉讼代理人:柳成,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延吉市。申请人千红实申请宣告李柱永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千红实诉称:1988年4月29日千红实和李柱永在延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10月份李柱永下落不明,1998年10月到烟集乡派出所报案,并到延吉市刑警大队立案。至今为止被申请人李柱永没有音讯,现在要求宣告李柱永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柱永,男,朝鲜族,1961年12月24日生,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延吉市烟集乡。系申请人千红实的丈夫。1998年10月28日12时许,李柱永在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11路终点站独自走失。2016年3月31日依兰镇派出所因2000年前报警记录无法查询。重新开出证明,李柱永确实在1998年10月28日,在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11路公交车站点附近李柱永失踪。2017年4月6日申请人千红实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交宣布死亡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限届满,李柱永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柱永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超过16年,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柱永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梅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