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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阴市健昌铸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安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健昌铸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安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健昌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鸡龙山东麓,组织机构代码25037335-2。法定代表人:黄初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敏,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系江阴市健昌铸造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马鞍山安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健昌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安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马鞍山安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同意以其所有的皖E×××××号江铃牌小型货车一辆(车架号LEFAECG248HN25850)予以抵偿所欠案款,并另支付申请费43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鞍山安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皖E×××××号江铃牌小型货车一辆(车架号LEFAECG248HN25850)作价35674.50元抵偿被执行人马鞍山安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健昌铸造有限公司案款。皖E×××××号江铃牌小型货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健昌铸造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陈立平审判员  徐同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