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乔立华、昝玉莲与荣盛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立华,昝玉莲,荣盛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安,龙谷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49号原告:乔立华,住兰西县。原告:昝玉莲,住兰西县。被告:荣盛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双。被告:王安,住明水县。被告:龙谷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辛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立华、昝玉莲与被告荣盛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安、龙谷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诉讼主体有误,需重新确定后另行起诉,因此原告乔立华、昝玉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乔立华、昝玉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立华、昝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0元退回原告乔立华、昝玉莲。审 判 长 刘彦伟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