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国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国,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664号原告:王宝国。被告:杨伟。原告王宝国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68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宝国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英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