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房某、孙某2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房某,孙某2,刘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934号原告:克什克腾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贷款担保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谷某,贷款担保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1,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2,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刘某、孙某2、房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什克腾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春艳审 判 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姜云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