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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4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索安与邓成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安,邓成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民初265号原告:索安,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住化隆县。委托代理人:马成龙、李霞。被告:邓成云,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委托代理人:毛吉元。本院受理原告索安诉被告邓成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索安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安自愿要求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索安承担。审判长  张宪香审判员  马忠贤审判员  石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青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