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行审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2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永昌、林奇,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世平,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8日以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将村集体土地出租给李吉刚用于非农业建设,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81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主要内容是:1、责令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15日内改正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2、没收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人民币8960元;并按非法所得20%对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处以人民币1792元罚款。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7]第5110号催告书。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缴纳罚没款10752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8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没款10752元。三、如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申请费61元,由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文芳人民陪审员 房 莹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