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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与刘春波、刘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刘春波,刘桂玲,孙玉忠,张淑玲,孙玉国,张小霞,张红英,邢振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1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府西街31号。负责人:杨丽杰,行长。被告:刘春波,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刘桂玲,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孙玉忠,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张淑玲,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孙玉国,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张小霞,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张红英,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邢振中,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与刘春波、刘桂玲、孙玉忠、张淑玲、孙玉国、张小霞、张红英、邢振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812元,减半收取计1190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宋瑞清人民陪审员  傅晓玉人民陪审员  樊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