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毕某某、余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某,毕某某,余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66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毕某某,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余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毕某某、余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33800元,余下部分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利息部分,被执行人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