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财保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丽蓓与王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9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丽蓓,女,1976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王镇,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丽蓓与被申请人王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103财保9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镇所有的鲁AVD8**号车辆(保全价值6.8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丽蓓于2017年6月20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丽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镇所有的鲁AVD8**号车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刘丽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