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仇朝嶽申请执行寿苗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朝嶽,寿苗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30号申请人仇朝嶽,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被执行人寿苗水,男,汉族,1953年10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仇朝嶽申请执行寿苗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寿苗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仇朝嶽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该案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渴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