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爱连、徐秀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连,徐秀芹,李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郭爱连,女,195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徐秀芹,女,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广波,男,195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爱连与被执行人徐秀芹、李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