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汝州市市政公司被执行人:苏某,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苏景义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按照本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于延鹏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