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1020号原告:黄某,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北区。被告:陈某1,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陈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在广东打工认识,并自由恋爱认识后同居生活,当时自己年纪小,不懂事,连领取结婚证都是被告带我去领取并且在结婚证上签字的,××××年××月初五生育大儿子陈某2;××××年××月××日(农历)生育小儿子陈某3,2012年2月1日补办领取结婚证;因被告赌钱,虽然说已经有两个儿子了,但两人在一起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开心过,感情已经破裂,我曾经也去过被告的家要求离婚,但是被告的弟弟威胁要钱,于是便一拖就是几年,2014年初分居至今都没有回去过被告家,我们之间也没有任何联系,逢年过节也没有回去过,就像被告在微信聊天上所说,原告已经五年未见过两孩子了,也未曾打过电话,发过短信。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大儿子陈某2、小儿子陈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600元,即每个孩子各3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除证据1、2无原件核对外,其余证据均有原件核对):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聊天的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4、个人职业收入证明,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被告辩称:我们现在有两个儿子,也有感情,故不想离婚,也不同意原告的两诉求。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核对):1、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2、户口本,证明被告及其儿子的情况。3、医学出生证明,证明陈某2、陈某3的出生情况,是原、被告的儿子。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意见为:对证据1、2、3无异议,我们确分居三四年了,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其工资不是这么低。原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3,2012年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的两个儿子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在调解书送达前,通过电话及短信明确反悔,并要求法院作出判决。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规定,因原告在调解书送达前,通过电话及短信明确反悔,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诉称因被告赌钱,两人在一起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开心过,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被告的两个儿子尚年幼,正是需要父母关爱、陪伴的时期,但原、被告因缺乏沟通,以致感情出现问题,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婚姻来之不易,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互谅互让,放弃离婚的念头,与被告和好,经营好婚姻家庭生活。被告亦应认识自己的不足,多关心呵护原告,对原告多加体贴,争取原告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志清审判员 潘玉霞审判员 黄妍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