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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6刑初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晏齐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齐富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第13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齐富,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现住德江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齐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畅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晏齐富在煎茶镇煎茶社区煎沙路统顶坳处到拉圾时,发现旁边长有几棵已开花结果的罂粟,便摘下拿回家中搁置。2017年春节之后,被告人晏齐富便将晒干的罂粟种子播撒于自家房屋楼顶十多平米的花坛中。同年5月2日12时许,德江县公安局煎茶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安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晏齐富家楼顶花坛中已开花结果的罂粟,并当即铲除。经清点共735株,并扣押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晏齐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晏齐富的户籍证明,证人杨某、晏某的证言,被告人晏齐富的供述,指认现场照片,侦破说明,勘查、铲除、清点现场视频,种植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等在卷佐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齐富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种植数量达73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齐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到案后,被告人晏齐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社区调查评估,适宜社区矫正。为此,根据被告人晏齐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齐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