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洪春诉敦化市翰章乡四人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601号(2017)吉2403民初601号原告:范洪春,男,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翰章乡四人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敦化市。负责人:吕丛玉,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彦宝,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人民政府。住所:敦化市翰章乡。法定代表人:周继东,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华,敦化市翰章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洪春与被告敦化市翰章乡四人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人班村)、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翰章乡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范洪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人班村给付范洪春征地补偿费用等共计4388333.60元(其中安置补助费3326921.60元、林木补偿款1061412元)。事实与理由:1982年,范洪春承包了四人班村的自留山。1983年3月1日,敦化市人民政府为范洪春颁发了自留山使用证,证号为敦字241号,内容为:山地名称东升村南山23林班,四至为东至五九库、南至孙振京、西至草甸子、北至李宗云。2002年3月20日,范洪春又与四人班村补签了山场承包合同书二份,承包面积为11.5公顷。自范洪春承包该自留山后,依法对承包的林地进行管理至今。2015年,范洪春承包的该地块被3305军工厂征用,现征地款已经拨付至四人班村在经管站的账户。2017年初,范洪春要求四人班村及翰章乡政府给付范洪春应享有的征地补偿费用时,四人班村以范洪春应得补偿款不合理为由拒绝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并不同意给付已经由三方依法确定的补偿费。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翰章乡政府与范洪春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征地补偿费及林木补偿费,但作为被征用土地的四人班村认为范洪春无权取得土地补偿金及安置补助费,故未在该协议中签字确认。本案的实质系翰章乡政府征收范洪春经营的土地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征收补偿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洪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6元,退还给范洪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花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人民陪审员 王世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