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奎与南昌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奎,南昌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087号原告:胡奎,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根,系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证号:0105。被告:南昌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工谷滩新区丽景路388号汇龙铭都西雅图国际会馆3栋719室。法定代表人:陈卫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奎诉被告南昌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奎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判员 帅学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