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宁夏盛辉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盛辉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佳骏犬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盛辉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佳骏犬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天,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宁夏盛辉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佳骏犬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248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盛辉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佳骏犬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4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佳骏犬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夏盛辉控股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金佳骏犬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248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宁夏盛辉控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佳骏犬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金佳骏犬业有限公司所欠案款四百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两万六千四百一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丹-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