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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程艳丽、高兆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高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565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郑州市。被告程某,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清丰县。被告高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清丰县。被告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某。原告赵某诉被告程某、高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送达,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原告赵某。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常聪敏人民陪审员  方爱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君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