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汤某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村委会,汤某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5号原告:某村委会,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松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敬纯,湖南省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汤某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村委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9元,减半收取计2679.5元,由某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孔 宁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