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8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乐赟与俞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赟,俞金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191号原告:陈乐赟,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新(陈乐赟父亲),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俞金生,男,194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陈乐赟与被告俞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乐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乐赟以其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乐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乐赟负担。审判员  汤燕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水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