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乐赟与俞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赟,俞金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191号原告:陈乐赟,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新(陈乐赟父亲),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俞金生,男,194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陈乐赟与被告俞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乐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乐赟以其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乐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乐赟负担。审判员 汤燕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水芳PAGE 关注公众号“”